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325號
PTDV,110,司繼,325,202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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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25號
聲 明 人 蔡麗蕙 

      蔡硯霖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招君(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路000 巷0 號)之子女,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0 年
  1 月1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蔡招君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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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