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06號
PTDV,110,司票,206,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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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呂亜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子毅戴秀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其中相對人戴「香」玲之姓名,正確應為戴「秀」玲,
  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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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