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06號聲 請 人 呂亜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子毅、戴秀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其中相對人戴「香」玲之姓名,正確應為戴「秀」玲, 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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