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4號聲 請 人 蘇榮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富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本件聲請狀附表之發票日(票載發票日為民國106 年 2月10日,附表誤繕為106年2月16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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