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50號
PTDV,110,司票,150,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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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余漢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霍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 、TH0000000
  、TH0000000 、TH0000000 、TH0000000 、TH0000000 )6
  紙之聲請狀附表之本票號碼欄(應詳載如上開所示各紙本票
  之票據號碼)。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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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