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許修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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