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泰鈜即林琦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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