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15號
PTDV,110,司促,3715,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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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泰鈜即林琦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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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