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郭亮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郭亮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0 年03月17日止累計75,487元正未給付,其中68,857元
為消費款;;6330元為循環利息;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66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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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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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郭亮均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8857 │ │3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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