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77號
PTDV,110,司促,3577,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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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7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張文政即張哲昕之繼承人



      蘇鳳招即張哲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哲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捌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
  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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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