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75號
PTDV,110,司促,3575,202103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7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謝緞即胡顯霖之繼承人


      胡智維即胡顯霖之繼承人


      胡眞萍即胡顯霖之繼承人


      胡雅惠即胡顯霖之繼承人


      胡家雯即胡顯霖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胡顯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
  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
  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