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7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謝緞即胡顯霖之繼承人
胡智維即胡顯霖之繼承人
胡眞萍即胡顯霖之繼承人
胡雅惠即胡顯霖之繼承人
胡家雯即胡顯霖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胡顯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
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
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