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趙劭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玖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0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 期) 加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趙劭儒於民國104 年8 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3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
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
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31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
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
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98293 元整,自民國109 年12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
0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期) 加計新臺幣1,000 元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
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8293 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
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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