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董倫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
110 年0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
利息,自110 年0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其超過6 個月部
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董倫成於民國109 年06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1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01
月0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
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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