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59號
PTDV,110,司促,3459,202103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董倫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
  110 年0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
  利息,自110 年0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其超過6 個月部
  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董倫成於民國109 年06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1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01
  月0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
  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