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35號
PTDV,110,司促,3135,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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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3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芝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①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②新臺幣壹萬陸仟
  參佰柒拾捌元、③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14
  .7、②14.71 、③13.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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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