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40號
PTDV,110,司促,2940,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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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李慶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或相關繳款紀錄,俾利本院審認主
  張自民國97年3 月27日起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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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