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謝俊彥
債 務 人 許采婷即周玟菱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許瑞宏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周玟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於繼承第三人周玟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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