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0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鐘健榮
債 務 人 伍秀蓮
吳幹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零肆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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