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李正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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