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78號
PTDV,110,司促,2678,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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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李正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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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