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4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 即張瑀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09 年1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9 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 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 即張于珊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借款期間自109 年5 月8 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又契約第五條約定前6 個月寬限
期已過,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 債權人) 萬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