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47號
PTDV,110,司促,2647,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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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4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   即張瑀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09 年1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9 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 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  即張于珊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借款期間自109 年5 月8 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又契約第五條約定前6 個月寬限
  期已過,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 債權人) 萬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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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