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37號
PTDV,110,司促,2637,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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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李新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0.88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8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 期) 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 個月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李新峰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153157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
  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
  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88 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
  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
  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46823元整自民國108 年11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8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 期) 新臺幣1000元計付
  違約金最高收取3 個月。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6823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
  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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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