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李新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0.88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8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 期) 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 個月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李新峰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153157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
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
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88 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
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
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46823元整自民國108 年11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8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 期) 新臺幣1000元計付
違約金最高收取3 個月。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6823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
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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