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9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王富貴
羅銀湖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9.0022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