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92號
PTDV,110,司促,2592,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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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陳芝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本件之放款餘額乃新臺幣99923 元,何以聲請人仍主張
  請求10萬元?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計算書以佐其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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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