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9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陳芝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本件之放款餘額乃新臺幣99923 元,何以聲請人仍主張 請求10萬元?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計算書以佐其說。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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