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蘇安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
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
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蘇安和於民國93年7 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3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
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
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
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
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立有現金卡約定事
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蘇安和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787 元整,及自民國
106 年12月5 日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
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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