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15號
PTDV,110,司促,2515,2021031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蘇安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
  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
  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蘇安和於民國93年7 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3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
  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
  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
  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
  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立有現金卡約定事
  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蘇安和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787 元整,及自民國
  106 年12月5 日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
  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