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74號
PTDV,110,司促,2474,202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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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7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志偉 
債 務 人 丁昭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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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