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魏金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案109 年12月9 日沖銷差額新臺幣9699元係如何計
算所得?請提出計算式及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案成交金額新臺幣947800元係如何計算所得?請提
出計算式及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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