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32號
PTDV,110,司促,2432,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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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魏金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案109 年12月9 日沖銷差額新臺幣9699元係如何計
  算所得?請提出計算式及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案成交金額新臺幣947800元係如何計算所得?請提
  出計算式及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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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