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63號
PTDV,110,司促,2363,2021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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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絮美 


債 務 人 胡瑋珈 


      胡明生 


      劉玉琳 


一、債務人胡明生胡瑋珈劉玉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胡瑋珈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胡明生
  劉玉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8 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 以下同) 412,536 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
  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09 年09月01日起至民國110 年02
  月23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零點九,本案轉列催
  收款項日為110 年02月24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一點九固定計息。
㈣、詎債務人胡瑋珈自109 年09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
  迄今尚欠304,31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
  人胡明生劉玉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3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明生、胡│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0.9 │
│  │304312│瑋珈、劉玉│9月01日起  │2月23日止  │       │
│  │元  │琳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 │
│  │   │     │2月2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明生、胡│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4312│瑋珈、劉玉│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琳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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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