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77號
PTDV,110,司促,2277,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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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黃竹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伍佰參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8
  7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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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