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千鈺即陳香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千鈺即陳香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31
1951046635728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2月17日止累計43,660元正
未給付,其中40,088元為消費款;2,672 元為利息;90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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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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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千鈺即陳│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0088 │香吟 │2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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