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70號
PTDV,110,司促,2270,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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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千鈺即陳香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千鈺即陳香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31
  1951046635728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2月17日止累計43,660元正
  未給付,其中40,088元為消費款;2,672 元為利息;90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千鈺即陳│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0088 │香吟   │2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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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