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64號
PTDV,110,司促,2264,2021030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若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叁佰壹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蔡若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2月21日止累計171,310 元正未給付
  ,其中159,498 元為消費款;2,718 元為利息;9,094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2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若藍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6% │
│  │159498│     │2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