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若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叁佰壹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蔡若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2月21日止累計171,310 元正未給付
,其中159,498 元為消費款;2,718 元為利息;9,094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26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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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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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若藍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6% │
│ │159498│ │2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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