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44號
PTDV,110,司促,2244,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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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秋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零玖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秋宗於民國93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10月15
  日起至民國96年10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00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
  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2月09日止累計185,091 元正未給付
  ,其中52,819元為本金;132,272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2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秋宗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2819 │     │2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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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