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玹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玹鋒於民國92年0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01月17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85,453 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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