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潘美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柒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捌萬陸仟零壹拾參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潘美蓮於民國94年0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 年11月17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49,784 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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