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18號
PTDV,110,司促,2218,2021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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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1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蕭明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臺東企銀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約定,未按期償還本金或攤還本
息或繳納利息時,逾期未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應適用之利率一
成加付違約金。惟聲請人所載違約金計算係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止,而非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止,請釋明計算期間之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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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