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聲請人與吳雅雯、潘璟毅、潘雨彤即潘鴻政之繼承人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聲請人陳明本案之本票提示日為何?(提示日應以特定之
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或提出已向
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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