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78號
PTDV,110,司促,2178,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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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聲請人與吳雅雯、潘璟毅、潘雨彤潘鴻政之繼承人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聲請人陳明本案之本票提示日為何?(提示日應以特定之
  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或提出已向
  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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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