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78號
PTDV,110,司促,2078,2021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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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
債 權 人 廖嘉妘 


債 務 人 吳翰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
  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
  第478 條亦有明文。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
  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 條另有規定。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借款35
  6,500 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兩造未約定清
  償期限,債權人遂於109 年10月5 日以通訊軟體催告債務人
  於10日內返還,且債務人讀取訊息後未否認借款事實。惟因
  債權人催告還款期限未滿一個月,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 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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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