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7號
PTDV,109,訴,57,20210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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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號
                    109年度訴字第58號
原告兼被告 陳昱亘 

法定代理人 陳景亮 
      郭怡汎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告兼原告 黃志超 


被   告 何貴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屏東縣東港鎮五○之七地號」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鎮○○段○○○○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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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