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玫瑰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大仁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郭代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大仁科技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5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517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