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55號
PTDV,109,訴,455,2021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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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玫瑰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大仁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郭代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大仁科技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5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517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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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