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266號
PTDV,109,司拍,266,2021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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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相 對 人 周子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劉淼松於民國10 6 年12月8 日,以其所有坐落枋寮鄉大響營段二小段12、12 -1、12-2、13地號等四筆土地,作為其與債務人郭再添向聲 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 萬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 年12月5 日,債務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 人劉淼松邀同債務人郭再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 30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6 年12月13日起至126 年12月13 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 約定。又前揭四筆土地於107 年3 月16日合併分割登記為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於108 年7 月15日因信託,移轉登記 予相對人周子隆,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債務人自10 9 年10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1,158,322元及利 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周子隆及債務人劉淼松、郭再添,就 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 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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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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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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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枋寮鄉 │大響營│二 │12 │ │1 │38 │10.00 │全部 │合併自:12-1、12-2、│
│ │ │ │ │ │ │ │ │ │ │ │13地號;因分割增加地│
│ │ │ │ │ │ │ │ │ │ │ │號:12-3;信託委託人│
│ │ │ │ │ │ │ │ │ │ │ │:劉淼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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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枋寮鄉 │大響營│二 │12-3 │ │0 │80 │25.00 │全部 │分割自:12地號;信託│
│ │ │ │ │ │ │ │ │ │ │ │委託人:劉淼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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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