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26號
PTDV,109,司執消債清,26,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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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建驊即林正雄
即 債務 人 住屏東縣○○鄉○○村○○00○0號 代 理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
理人 程耀輝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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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住同上
代 理 人 彭郁群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 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莊凱鈞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00樓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路000○000○ 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德蓉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
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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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
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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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5樓 法定
代理人 林志亮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 之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20樓法定代
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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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街00號3樓 法定代
理人 曾慧雯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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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消 債清第3號裁定自民國109年6月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保單價值解約金新台幣(下同)387元、新光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解約金16,613元,及於中國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保單被保險人得向該保險公司聲請理 賠之保險理賠給付50,776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中壽保規字第1090002535號回覆 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中國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中壽理字第1090004246號回 覆函、新安東京海上產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3日新 安東京海上109字第0492號等件附卷可稽。又中國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解約金387元、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保單價值解約金16,613元嗣後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 金代之,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理賠給付50,7 76元亦由保險公司解送到院。其後前開總計67,776元之金額 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



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 。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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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