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511號
PTDV,109,司促,15511,2021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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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緒強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銥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黨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銥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銥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 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債務人銥達環保科 技有限公司簽發之票面金額新臺幣1,010,000 元之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各一紙,然核該債務人銥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業已 解散。嗣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8 日裁定命其補正「㈠債 務人銥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㈡債務人銥達環保科技 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 。如有,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無,除 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 算人,請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債務人銥達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聲請人於110 年3 月12日收受前 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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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銥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