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199號
PTDV,109,司促,13199,2021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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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99號
債 權 人 潘啟明 
債 務 人 盧榮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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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