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48號
PTDV,108,重訴,48,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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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洪柏鑫律師
被   告 陳建良
被   告 陳建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被   告 陳玉鳳
被   告 陳娥香

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3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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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