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洪柏鑫律師
被 告 陳建良
被 告 陳建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被 告 陳玉鳳
被 告 陳娥香
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3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