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李憶嵐
被 告 簡志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4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