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29號
PTDM,110,附民,29,202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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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李憶嵐
被   告 簡志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4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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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