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419號
PTDM,110,簡,419,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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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怡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7359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09 年度易字第1083號),本
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葉怡君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葉怡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 年7 月26日10時20分許,在黃培軒所經營、址設屏東縣屏 東市○○路0 號之「尋寶小舖」夾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該 店夾娃娃機台上所擺放之IVECO 遙控汽車、無線充電器各1 台及FRUI CAKE 326-B25 禮品盒1 盒,得手後旋即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之自白。
(二)證人黃培軒之指述。
(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偵查報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屏東縣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110 報案紀 錄單各1 份,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5 張、蒐證照片2 張。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二)被告前於105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4 月確定,並於106 年8 月8 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17頁),是被告受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10 9 年7 月26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屬累犯 。然刑法第47條之立法理由係以「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理由以加重被告之刑度,而「不分 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 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 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 法第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 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業經司法院108 年2 月22 日釋字第775 號宣告違憲在案;又「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



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所謂法院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是指由原來『應』加重最低本刑(即法定本刑加重), 修法完成前,暫時調整為由法院『得』加重最低本刑(即 法官裁量加重)。換言之,法院應視前案(故意或過失) 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是否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視為執行完畢)、5 年以內(5 年之初 期、中期、末期)、再犯後罪(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 罪)等,綜合判斷累犯個案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行為人所 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林俊益、蔡烱燉 大法官該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參照)。從而,本院考量被告 前案所犯之公共危險罪與本案竊盜罪間,法益不同、罪質 迥異,爰依上揭解釋意旨及罪刑相當原則,不予加重其刑 ,並依裁判書類簡化原則,爰不於主文諭知「累犯」,附 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因竊盜犯 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9-21 頁),素行非佳;詎仍不思悔 改,反再度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實有不該 ;並考量被告於警詢即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本 案被告竊得之物品均已由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1 份可查(警卷第57頁);兼衡被告自述之無業、勉持之 生活經濟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警卷第7 頁),暨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四)被告竊得之遙控汽車、無線充電器及禮品盒等財物,既已 發還予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之 規定,爰不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靜雯
附錄本件判決引用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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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