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3號
PTDM,110,單聲沒,13,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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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朝豐


      黃明豊


      吳惠珠


      鄭陳罔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緩字
第1355號、108 年度緩字第1356號、108 年度緩字第1357號、10
8 年度緩字第1358號、110 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 項、同法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至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 條或 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義務沒 收係刑法第38條第2 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而賭具及 賭資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定應專科沒收之物,自應優先 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而適用,合先 敘明。
三、經查:
㈠被告陳朝豐黃明豊吳惠珠鄭陳罔妤業經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57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所附條件亦已履行完畢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緩字第1355號、108 年度緩字第1356 號、108 年度緩字第1357號、108 年度緩字第1358號卷宗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該案內所查扣之賭資新臺幣(下同)700 元係所查獲賭檯 上之賭資,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佐。 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核與刑 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 266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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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