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1號
PTDM,110,單聲沒,11,202103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嘉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
度偵字第10515 號、110 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黑色側背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宋嘉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051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黑色側背包1 個,經鑑定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 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 報告書1 份在卷可證,是該黑色側背包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 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