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313號
PTDM,109,附民,313,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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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13號
原   告 張賜德

被   告 陳建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 年度簡字第396 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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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