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健昌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513
號、4855號、第6322號、第7642號、第7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黃健昌等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健昌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嫌疑重大,且有綽號「鄭杰」、「蘋 果嘉爾」、「85」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多名共犯均未到案 ,而有勾串證人之虞。又未查獲之人可能隨時再與被告合作 犯案,且被告自承其洗車場生意不佳,有經濟上之需求,有 再犯動機,有事實足認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被害人數眾 多,已查獲詐騙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329 萬元,對社會 危害重大,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2 款及同法第101 條第1 項第7 款等規定,自民國109 年9 月4 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9 年12月4 日及110 年2 月4 日 起延長羈押。
二、現羈押期間即將屆至而全案判決尚未確定,經本院於110 年 3 月29日訊問被告意見後,被告坦承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 願以7 、8 萬元交保,並請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與延長 羈押一併審酌。本案雖已於110 年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已於110 年2 月22日宣判;然檢察官及被告均於判決後已 提起上訴,而本案詐欺集團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仍 尚未查獲,其就自己之案件雖已無勾串共犯之必要;惟被告 經濟情況並未改善,且犯罪所得不法利益甚豐,是被告仍有 與其他在逃共犯再為相同犯罪之動機與可能性。又本案被害 人數眾多,詐騙金額甚鉅,對社會危害重大,故被告非予羈 押,難以防止再犯,並有確保將來執行之必要性。是前述羈 押原因迄今仍未消滅,不能以具保、責付或其他方式替代, 而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10 年4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