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2773號
PTDM,109,交簡,2773,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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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2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啟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2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啟宏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宋啟宏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於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 ,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 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 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 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 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 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 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 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並無上開情事,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 其刑,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騎車除危害自身安全外,亦將對其他用 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高度危險,竟仍置大眾行車之 公共安全於不顧,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 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騎車上路,對於道路交 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 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構成累犯 部分不重複加重刑責)、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紀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2176號
被 告 宋啟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啟宏前於民國109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以109 年度交簡字第7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 定,於109 年8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 ,於109 年12月2 日上午9 、10時許,在屏東縣內埔鄉榮民 醫院內,飲用保力達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於同日上午11時34分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 通重型機車,自該處上路。嗣於同日上午11時35分許,其騎 乘上開機車行經屏東縣內埔新勝路段時,因行車搖晃且面 部泛紅,為員警上前攔查,發現其身上充滿酒味,並經員警 於同日上午11時38分許,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啟宏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 承不諱,復有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 份附卷可參,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檢察官 吳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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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