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645號
PTDM,109,交易,645,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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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忠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5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曹忠榮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告訴人陳玉涵、鍾常田 分別提出告訴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玉涵、鍾常田於本 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等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各1 紙存 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13 、415 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施柏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 份。--------------------------------------------------------【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5989號
被 告 曹忠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忠榮於民國108 年10月24日23時1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鹽埔鄉仕正路由南往北方向 行駛,行經仕正路與民意路交岔路口欲左轉沿民意路繼續行 駛之際,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 且其行車方向為閃光紅燈號誌,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 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 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 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形,尚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 意停止於交岔路口前禮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即貿然通過上開路 口,適有陳玉涵(所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嫌部分,業經 本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0552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乘客鍾常田 沿民意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亦疏未注意其行車 方向為閃光黃燈號誌,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 未減速接近即貿然通過上開路口,兩車因閃避不及而發生碰 撞,致陳玉涵及鍾常田人車倒地,使陳玉涵受有頭部外傷併 腦震盪、頸椎損傷併中心脊髓症候群、頸椎狹窄、嘴唇撕裂 傷及多處擦傷等傷害;鍾常田則受有左脛骨幹骨折之傷害。 嗣警據報到場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玉涵、鍾常田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 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曹忠榮之供述 │固不否認於前揭時、地駕駛上│
│ │ │開自用小客車發生本件交通事│
│ │ │故之事實,惟辯稱:伊有停住│
│ │ │,伊是靜止狀態,是他們騎太│
│ │ │快,煞車煞不住,踩煞車的聲│
│ │ │音很大聲,在很遠的地方,伊│
│ │ │就看見他們騎過來了云云。 │
├──┼───────────┼─────────────┤
│2. │告訴人陳玉涵、鍾常田之│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指訴 │ │




├──┼───────────┼─────────────┤
│3.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證明告訴人陳玉涵、鍾常田因│
│ │院診斷證明書 2 份 │本件交通事故受有犯罪事實欄│
│ │ │一所示傷勢之事實。 │
├──┼───────────┼─────────────┤
│4. │執勤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事實│
│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 │
│ │查報告表㈠㈡、屏東縣政│ │
│ │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 │
│ │步分析研判表、屏東縣政│ │
│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
│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
│ │車號查詢汽(機)車車籍│ │
│ │資料、證號查詢汽車駕駛│ │
│ │人資料各 1 份、證號查 │ │
│ │詢機車駕駛人資料 2 份 │ │
│ │、現場蒐證與車損照片 │ │
│ │33 張 │ │
└──┴───────────┴─────────────┘
二、核被告曹忠榮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以一過失行為致告訴人陳玉涵、鍾常田受傷,係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 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新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雅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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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