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8號
ILDV,110,除,8,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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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江國維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 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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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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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民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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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江國維宜蘭市農會│美利馳股份│109 年8 月30日│258,921元 │FA0364323 │ │
│1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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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