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3號
ILDV,110,補,63,202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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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陳西荃 
訴訟代理人 黃曼瑤律師
被   告 林明通 
      林錦稠 
      林沅樺 
      林麗娟 
      陳柏翰 
      陳宏政 
      陳宏濱 
      陳宏裕 
      陳宏澤 
      陳宏凱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蓮 
被   告 陳宏易 
      陳宏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749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
判費17,929元,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00元/㎡(公告土地現值)×928.33㎡×211/280(原
   告應有部分)=1,329,1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00元/㎡(公告土地現值)×299.11㎡×47/70(原告
   應有部分)=381,5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以上合計:1,329,170元+381,579元=1,710,7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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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