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陳西荃
訴訟代理人 黃曼瑤律師
被 告 林明通
林錦稠
林沅樺
林麗娟
陳柏翰
陳宏政
陳宏濱
陳宏裕
陳宏澤
陳宏凱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蓮
被 告 陳宏易
陳宏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749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
判費17,929元,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00元/㎡(公告土地現值)×928.33㎡×211/280(原
告應有部分)=1,329,1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00元/㎡(公告土地現值)×299.11㎡×47/70(原告
應有部分)=381,5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以上合計:1,329,170元+381,579元=1,710,749元。